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典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有關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2021 年 12 月 24 日第三次修正)
2.《中國工會章程》(2018年10月26日 第二次修正)
3.《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總工辦發〔2017〕32號)
4.《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總工辦發〔2019〕26號)
5.《基層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總工辦發〔2020〕29號)
6.《工會會計制度》【財會〔2021〕7號】(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克扣、拖欠職工工資的;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規范建會籌備金收繳管理的通知》(廳字[2021]20號),自上級工會批準籌建工會的次月起,籌建單位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繳建會籌備金。實行委托代收建會籌備金的,上級工會應向代收部門提供籌建單位的名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建會籌備金等信息。
自上級工會批準籌建單位成立工會組織的次月起,單位不再向上級工會上繳建會籌備金,改為按單位所在地方總工會經費收繳辦法規定的方式、比例上繳工會經費。
上級工會批準籌建單位成立工會之前,上級工會收取的建會籌備金不得按比例分成。自批準成立當月起,上級工會應將扣除工會組建相關支出后的建會籌備金余額,按照全總和所在省級工會的規定比例及時進行分成、解繳,其中屬于新組建工會的留成經費必須在2個月內返還到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因此,如果已經計提未支付的工資在企業所得稅匯算前已經實際支付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在企業所得稅匯算前未支付的,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發[2005]9號),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并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工會經費支出金額。
實際發生額:分析填報納稅人“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下的工會經費本年實際發生額。
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按規定撥繳;“光計提不上繳”不能稅前扣除。
2.金額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不能稅前扣除。
3.要取得合法、有效憑據;未取得合法、有效憑據不能稅前扣除。
準予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撥繳”的部分,對于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工會經費的基數是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這里所說的“實際發放數”并不是“實發數”,等同于“應付工資”。
實發數一般是指扣除了各項費用后,實際發放到職工手中的工資金額,扣除的各項費用可能包括個人所得稅、個人應承擔的社保費用,甚至有些單位還會直接從工資中扣黨費、會費、書報費等等。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1)、 先交后返
對于已經成立工會的企業,計提工會經費10000元,100%上繳上級工會,上級工會60%返還給公司工會帳戶。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1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10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 10000
貸:其他應付款–上級工會 10000
繳納時(申報繳納)
借:其他應付款-上級工會 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企業工會組織收到返還時
借:銀行存款 6000
貸:撥繳經費收入 6000
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10000元。
2)、 工會建會籌辦金
對于未成立工會的企業,計提工會建會籌辦金10000元,100%上繳上級工會。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工會建會籌辦金 1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會建會籌辦金 10000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會建會籌辦金 10000
貸:其他應付款–上級工會 10000
繳納時(申報繳納)
借:其他應付款-上級工會 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10000元。自上級工會批準籌建工會的次月起,籌建單位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繳建會籌備金;自上級工會批準籌建單位成立工會組織的次月起,單位不再向上級工會上繳建會籌備金,改為按單位所在地方總工會經費收繳辦法規定的方式、比例上繳工會經費。
取得會費
借:銀行存款
貸:會費收入
期末結轉
借:會費收入
貸:工會資金結余–本年收支結轉
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實施小額繳費工會組織工會經費全額返還支持政策的通知》(廳字〔2022〕47號),自2023年1月1日起,繼續實施小額繳費工會組織工會經費全額返還支持政策。支持政策對象:全年上繳工會經費低于1萬元(不含)的小額繳費工會組織;政策實施時限:支持政策暫定2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規范經費返還操作流程: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要依據《工會法》有關規定,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上級工會要建立小額繳費工會組織工會經費收繳臺賬,按照調整后的經費上繳周期及時匯算其年度上繳經費,并于每年11月底前足額返還其上繳的工會經費。
企業收到工會經費返還款時,如果工會組織單獨建立了工會經費核算賬戶,返還的工會經費應直接進入工會組織賬戶,作為工會組織收入進行核算;?如果企業工會組織沒有建立單獨工會經費核算賬戶,返還的工會經費應當進入企業銀行賬戶。
賬務處理如下:
收到返還工會經費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工會組織支付活動經費
借: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注:工會經費返還給企業工會組織,主要用于工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要求單獨核算,屬于專款專用。該筆經費并不是返還給企業,所以不能作為企業的收入,也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企業所得稅稅款;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贊助支出;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財稅[2012]39號附件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第二條規定,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本附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3.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生產企業進口原材料,委托供應商加工,后出口給第三方,不符合視同自產貨物,相關貨物出口不能享受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政策,劃分為出口免稅。委托有關的全部進項稅(進口原材料進項稅、委托加工費進項稅、相關的運費進項稅等)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轉出,計入該出口貨物的成本。
【提示】購進或銷售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貨物、不動產等,隨之產生的運輸費,其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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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際工作中,企業容易忽視的調整項目主要有:發票以“無抬頭”、“抬頭名稱不是本企業”、“抬頭為個人”、“以前年度發票”,“假發票”為依據列支成本、費用,違背了成本、費用列支的真實性原則,應當進行納稅調整。更有甚者“白條子”列支成本、費用。
不合規定的票據主要分為以下三種類型:一是業務屬實但未取得合法票據,包括發生業務未索取發票、確實無法取得發票、取得假發票或白條收據等現象。二是業務虛假但取得的合法票據或發票與實際業務不符。三是在成本歸集方面存在沒有可信證據的現象。
此外,企業在成本費用核算中以“權責發生制”原則預提的各種費用,計人“其他應付款”等科目,如目標任務獎金、職工降溫取暖費、水電費、郵電費等,這些費用計提但沒有實際支付,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的應審批而沒有經過稅務機關審批的財產損失,不得稅前扣除,應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
還需要關注,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這意味著,損失可以在以后年度批準后追補確認,但只在發生當年確認,不得滯后或提前。
06、業務招待費注意整理證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實際計算時要注意銷售收入的口徑,銷售收入合計: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這是計算廣告費、宣傳費、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業務招待費要注意相關證據的收集,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準備足夠有效的證明材料,盡管這些材料稅務機關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納稅人無法提供的,將失去扣除權。需要說明的是,此條款的實質在于保證業務招待費用的真實性,有關憑證資料只要對證明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是足夠的和有效的即可,這也為納稅人的經營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憑證資料可以包括發票、支票、收據、銷售賬單、會計賬目、納稅人或其他方面的證詞,越客觀的證詞越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業務招待費的范圍很廣,并不局限于餐費,招待費的列支范圍可以包括:餐費;接待用品,如香煙、茶葉、食品、飲料等;贈送的禮品,贈送的禮品還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和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常的商務娛樂活動;旅游門票、土特產品等消費券、高爾夫會員卡等。

(2)列支與企業經營不相關資產的折舊、代關聯方(母,子公司)支付與企業經營不相關的費用等;
(3)在成本費用中報銷職工住房的物業費、車險、修理費等。
“獨立性與客觀性”、“權威性與公正性”等傳統審計的基本概念在IT審計中得到了很好的體現。另外,IT審計獨立于信息系統本身、信息系統相關開發、使用人員,由IT審計師依據法律規定,采用客觀標準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這與審計的“獨立性與客觀性”完全相同。同時,國際信息系統審計和控制協會(ISACA)對實行審計制度、建立審計機關以及審計機構的地位和權力都做了明確規定,這樣使審計組織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其與公正性相輔相成。
2、IT審計體系與傳統審計體系結構基本一致
傳統審計體系在邏輯結構上具有較強的嚴密性,“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實務指南”是由抽象到具體的邏輯規則,這是會計準則、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準則等專業標準規范的常用結構,這使審計后續的具體工作便于尋找相應的準則條款,為審計工作提供便捷之處。IT審計所表述的“標準―指南―程序”準則框架在字面上與傳統審計體系沒有太大差別。其標準反應了信息系統領域的綱領性問題,指南是標準的具體化,程序則是一些工作規范,這與傳統審計體系的三個層次是一一對應的。
從審計體系涵蓋的內容上來看,傳統審計內容的絕大多部分都包含在了IT審計體系的范疇之內。但是,相對于ISACA系會下的準則部制定的IT系統審計準則而言,我國的IT系統審計準則體系還不夠完整,尚有若干項準則沒有涉及,這應該在我國IT審計未來項目計劃中予以考慮。
在傳統審計中,對于被審計對象的安全問題鮮有涉及,而信息的安全性問題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是保持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IT審計中對于安全性審計做了詳細的規范。安全性審計的主要目的就是審查企業信息系統和電子數據的安全隱患。一個存在安全隱患的信息系統很難為審計人員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因此安全性審計也是真實性審計的前提。
2、 IT審計的軟件測試方法與電子取證方法
審計方法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當中,而不只是存在于某一審計階段或某個環節。隨著IT審計系統實踐的豐富與IT審計理論的發展,IT審計處理運用傳統審計的方法外,還大量借鑒了計算機學科的一些方法為我所用。其中“軟件測試方法”是IT系統審計的重要方法之一,較為經典的測試方法是黑盒測試與白盒測試。另外,某些會計數據和其他信息只能以電子形式存在,或只能在某一時點或期間得到。在IT審計時對于這些電子數據的獲取極為重要,需要確保IT審計人員發掘和收集充足可靠的電子證據,最終生成審計報告。
傳統審計將審計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作為審計的目標。為適應建立市場經濟的需要,審計機關從2001年以前主要從事的真實、合法性審計到90年代初期,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開始向檢查內部控制和經濟效益兩方面的延伸,績效審計的重要性逐步凸顯。由于IT項目的功能復雜性、結構龐大性、周期延長性,使得IT績效審計很難準確地評價如此綜合性的IT項目效果,如何完善IT績效審計在實踐上的可行性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IT績效審計應充分借鑒傳統績效審計中的經濟性、效果性、效率性特征,圍繞這“三性”進行展開。在“經濟性”上,為了以最低的資源耗費獲得一定數量和質量的產出,可以通過多方面的改良提高其節約程度。如美國Gartner Group Inc公司研發的ERP系統,其自動化程度很好,從而提高了IT績效審計的科學性與可行性,避免不必要的開支。在“效果性”上,力圖在IT項目上實現績效監控動態化,為企業提供豐富的管理信息,并在企業管理和決策過程中發揮作用,動態監控管理績效變化,及時反饋和糾正出現的問題。在“效率性”上,提高企業物流、資金流、信息流一體化管理的效率并且要善于管理信息系統,對信息系統應用價值的實現是IT績效審計的最重要方面。
2、借鑒傳統審計的風險管理,發揮其制約性作用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把“應當關注研究開發、技術投入、信息技術運用等自主創新因素”列為企業識別內部風險時應當關注的六個因素之一。伴隨IT而來的風險、利益和機會使得IT風險管理成為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IT審計中應該完善的部分。
借鑒傳統審計對于企業風險管理中風險評估、控制與防范的流程,結合IT風險管理的環境特殊性,程序復雜性和數據多樣性等特點,對IT審計中的風險管理應按照“識別信息資產―威脅的量化和定性―評估漏洞―改進控制差距―管理剩余風險”的流程進行。首先,識別組織業務職能并確定每個流程的信息敏感度。然后識別流程的每一個組成部分的現有控制措施,按嚴重程度將控制差距分類。最后,通過風險等級、成本和有效性的選擇,創建風險基準線,以便日后定期重新評估風險所用。
通過對IT審計與傳統審計的比較研究,我們發現:在基本內容、程序和體系結構等方面,傳統審計與IT審計是協調的。在IT審計的軟件測試方法與電子取證方法上,較傳統審計來說有其先進性。但是IT審計的不完善性也是顯而易見的,可以在績效審計、風險管理等方面借鑒傳統審計的優點,逐漸使IT審計廣泛應用于我國的審計行業之中。通過傳統審計帶動IT審計的方式,使IT審計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逐漸發展成為審計行業的新銳力量,是我們亟待努力的方向。
免責聲明:本文僅供廣大讀者交流學習之用,不作為任何商業投資依據。如果您這邊需要深入了解境外投資相關的事宜,請您通過電話:400-990-8829,與我們的專業投資顧問溝通,十分感謝!
]]>步驟一:審計立項與授權
審計立項是指確定具體的內部審計項目,即被審計的對象。審計對象包括集團下屬的各子公司,集團內部的各職能部門、各項經營活動或項目、系統等。
審計對象的選擇一般由以下三種方式決定:
對于已立項的審計項目,審計部應在審計實施前以正式報告的形式報集團總裁審核、批準與授權。
步驟二:審計準備
在確定審計事項后,審計人員開始審計準備工作,制訂審計計劃。審計準備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1.內部審計的總目標是審查和評價集團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協助集團組織的成員有效地履行他們的職責。針對已確定的具體審計任務,審計人員應制定具體的審計目標以有助于擬定審計方案和審計工作結束后的審計評價。
2.內部審計的范圍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組織內部控制系統的恰當性、有效性。
(2)財務會計信息、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可靠性。
(3)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
(4)資產的護衛情況。
(5)對法律、法規及政策、計劃的遵守、執行情況。
審計人員應根據具體的審計任務確定具體的審計范圍以確保審計目標的實現。
研究背景資料
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收集、研究審計對象的背景資料。
當審計對象為集團子公司、職能部門時,背景資料主要包括其組織結構、經營管理情況、管理人員相關資料、定期的財務報告、有關的政策法規和預算資料等。
當審計對象為某一項目、系統時,背景資料主要指其立項、預算資料、合同及相關責任人資料等。
如果在以前年度實施過內部審計,則應調閱以前的審計文件,關注以前的審計發現及審計對象對審計建議的態度。
成立審計小組和確定審計時間
不同的審計項目要求審計人員具備不同的知識和技能,根據實際業務的需要,審計部門應安排適當的審計人員,指定審計項目負責人,并對審計工作進行具體的安排。
成立審計小組的同時,應初步確定審計時間,包括審計開始的時間、外勤工作時間、審計結束及審計報告的提出時間。
準備初步審計方案
審計方案是說明審計目標、范圍和具體進行的程序。完成審計工作后,審計方案是審計工作的記錄。審計方案在計劃審計工作時由審計負責人初步制定,并在審計工作實際進行中根據需要進行修改和調整。
在被審計單位背景資料不全或實施突擊性檢查等情況下,審計人員也可以在審計過程中制訂和完善審計方案。
計劃審計報告的提交方式、時間和對象
發出審計通知書
在審計前,審計人員應通知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的時間、審計目標和范圍,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及時準備相關的文件、報表和其他資料、告知需要配合的相關事項。
在經授權實施突擊審計的情況下,審計部門可不預先通知被審計單位。
以上為審計工作的準備階段,完成準備工作后,審計工作即進入外勤工作階段,主要包括步驟三、四、五、六。
步驟三:初步調查
審計開始前,審計人員應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審計座談會。了解基本情況、說明審計的目標和范圍以及審計中需要提供的各種資料和需要協助的范圍等。
審計人員應實地觀察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地點、設備、職員及業務情況,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獲得感性認識。
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及實地考察過程中得到的文件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并進行查閱、研究。
初步調查完成后,審計人員應編寫簡要的初步調查說明書,概括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及初步調查的實施情況。
步驟四:分析性程序及符合性測試
審計人員應根據財務報表和有關業務數據計算相關比率、趨勢變動,用定量的方法更好地理解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狀況。主要的分析、比較包括:實際與預算的比較; 年度內各月份數據的比較及趨勢分析; 年度間數據的比較及趨勢分析; 賬戶間關系分析; 財務和經營比率與前期、同類經營機構的分析比較; 審計人員通過比較和分析各項指標所發現的異常情況,應引起充分關注,從而有針對性地采取更詳細的審計程序來審查重點領域。
審計人員應采用繪制流程圖、文字說明等方式描述被審計單位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
審計人員應在認真研究、分析被審計單位現有內部控制系統的相關制度、規定等文件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系統設計的恰當性進行評價。
1.審計人員可采用內部控制調查表或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獲得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相關信息。
2.審計人員可采用對經營活動進行“穿行測試”或小樣本測試的方式,初步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的執行情況。“穿行測試”是審計人員針對關鍵控制點,選取一定的交易和經營活動進行程序測試或文件測試(根據組織的記錄來追蹤選定測試項目的整個過程)。小樣本測試是選擇較少的樣本量對選定項目進行測試、復核,以測試真實性,了解經營活動的實際處理是否與預期一致。
3.研究信息系統的控制制度、進行信息系統的相關測試。
信息系統的內部控制涉及到被審計活動的信息收集、處理、傳遞和保管各個環節。尤其是集團各下屬醫院的信息系統控制的有效性、恰當性直接影響其資金、資產安全及財務信息等的準確、完整性。審計人員應對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的內控制度進行全面熟悉與分析,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關的測試。
4. 分析重大風險領域,確定重點審計的范圍及方法。
通過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描述和測試后,審計人員應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分析并做出初步評價,評估風險,確定控制薄弱環節以及審計的重點。
步驟五:實質性測試及詳細審查
實質性測試及詳細檢查是在對內部控制的初步評價基礎上,運用適當的審計技術詳細審查、評價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
審計人員應收集充分的、可靠的、相關的和有用的審計證據(包括文件、函證、筆錄、復算、詢問等),進行審核、分析與研究,形成審計判斷。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加總相關明細賬戶余額與總賬余額比較核對二者是否一致。
2.運用統計抽樣,抽查會計記錄,從憑證到賬戶。
3.巡視庫房,抽查清點庫存藥品、器材等賬面存貨,確定存貨的保管情況以及存貨資產的存在性、完整性及計價的準確性。
4.清查固定資產,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情況以及增減值情況。
5.盤點現金,核對銀行存款余額,確定貨幣資金的安全性及賬實核對情況。
6.函證主要往來賬戶余額,選取無法函證或未取得回函的重要賬戶實行替代程序,確定往來結算的準確性。
7.審核收費系統的收入日報表、藥品銷售日報表、現金收入日報表,交叉核對并與系統核對一致。
8.審核各類經濟合同,對重要合同簽訂的招、投標及執行情況進行審查與評價。
9.審查工程的預、決算資料,復算工程量,確定工程支出的合理性、準確性。
10.檢查采購計劃、采購合同與發票、入庫單、付款支票是否一致。
11.采用分析性復核程序,審查成本計算的準確性、折舊計提的正確性等。
12.檢查涉稅項目,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稅款。
13.審核費用的發生情況、審批手續,確定其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
14.其他審計程序
步驟六: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
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執行初步調查、符合性測試和詳細審查,收集適當的、有用的及相關的審計證據,并通過分析與評價形成審計發現,并提出適當的審計建議
審計發現應包括事實、標準及期望、原因及結果。
事實是指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發現的實際情況、相關問題。
標準及期望是指評價這些問題所依據的相關政策、規范、考核目標、預算指標等。
原因是審計人員分析的實際情況與相關標準產生差異的原因。
結果是指實際情況與標準產生差異造成的影響及相關風險。
審計人員應用書面文字、相關圖表等詳細闡述相關的審計發現,審計人員成文的審計發現應有相關的審計證據來支持。
審計人員應根據具體的內部控制情況及相關的審計發現提出具體的、適當的審計建議,以利于被審計單位完善內部控制、降低經營風險。
步驟七:審計報告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對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底稿及收集的相關證明資料進行詳細的復核,并對審計人員實施的相關審計程序進行適當的監督和管理。
1.外勤工作中,審計人員應對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及收集的相關文件、報表、記錄等證據資料及時整理、歸類。審計人員應根據統一的標準對審計工作底稿及證據資料編制索引號,以便查閱。
2.召開退出會議前,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編寫詳細的意見交換稿,也可以編制審計報告初稿代替。意見交換稿應簡要說明項目的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實施的審計程序,并對具體的審計發現和初步的審計建議進行詳細闡述。
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包括重大問題的溝通及退出會議上的意見交換。
重大問題主要是指,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正在進行的重大違規或對集團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被審計單位馬上采取相關的措施。審計人員應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所發現問題的實質及影響,確定溝通的對象,并報集團總裁批準。
外勤工作結束前,審計人員應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召開退出會議,就意見交換稿上的相關問題聽取被審計單位的解釋與意見,并詳細記錄。雙方應在意見交換書上簽名確認。對在有關問題上的不同意見,可由被審計單位進行書面陳述并交與審計人員與審計人員的審計發現與建議一齊歸檔,以便查閱、分析。
外勤工作結束后,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及時編制正式的審計報告。正式的審計報告是在意見交換稿的基礎上根據與被審計單位溝通的結果,正式編制完成。審計報告應用簡捷、扼要的文字闡述審計目標、審計范圍、審計人員執行的審計程序以及審計結論,并適當地表明審計人員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建議的看法,也可根據需要包括在審計報告中。
審計部門負責人應對審計報告及相關的審計資料進行詳細審核,確認后正式報送給集團總裁及審計委員會,并對審計結果進行簡要的口頭匯報。審計部門也應將經批準的審計報告送與被審計單位并確認其已收到。
步驟八:后續審計
在出具了正式的審計報告后,審計部門應關注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果及集團總裁對相關事項處理決定的態度。在認為合適的一段時間以后,由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后續審計,確定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得到了恰當的解決。對于暫時無法解決的問題是否告知并得到了集團總裁或董事會的批準。審計人員應對相關的風險進行評價,并將后續審計的結果及相關的風險評價報告集團總裁及審計委員會。
步驟九:審計評價
審計評價是指審計部負責人對具體審計項目的執行情況、審計方法、審計程序及審計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的總結、評價。
審計評價由審計人員的自我評價、審計項目負責人的項目評價及審計部負責人的總結評價三個層次構成。每一個審計項目完成之后,審計部負責人都應督促審計人員、審計項目負責人及時做出書面總結、評價,審計部負責人也應根據實際情況簽署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步驟十:審計檔案
完成以上九個步驟后,審計人員應對審計資料進行整理、裝訂、編號,形成內部審計檔案,并由審計部負責保管。
]]>專業正規的代理記賬公司雙方達成合作意向后會簽訂合同,明確委托方和代理方的權利和義務,比如合作期限、服務內容、做賬時間以及費用等等。
第二步建賬
這個主要針對的是新注冊的公司,一般來說新成立的企業要申報納稅首先要建賬,如果委托給第三方處理,那么代理方會先為委托方建賬,建賬之后,才可開展記賬報稅的工作。
第三步接收票據
委托方要將企業當月的票據全部收集好交給代賬公司,或者約定好時間代賬公司派專人到指定地點去收取票據,只有拿到委托方的票據才能進行記賬申報。
第四步做賬報稅
代賬公司的財務會計收到委托方的票據后會進行整理,看是否有問題,跟委托方確認無誤后,才會進行會計核算、賬務處理,并且計算稅款,經過核查沒問題的話就可以進行稅務申報了。
第五步工作回訪
一般專業的代賬公司在申報納稅完成后,會派專人打電話或者直接上門進行一個回訪,將稅單、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給委托方,并進行出納對賬,確以及認安排下個月的工作等。
]]>按有關規定,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情況下,交易中股權支付時,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非股權支付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例一:甲公司共有股權10000萬股,為了將來能更好地發展,將80%的股權由乙公司收購,成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購日甲公司每股資產的計稅基礎為8元,每股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元。在收購對價中,乙公司以股權形式支付72000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8000萬元。
一般計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10000×80%×10-10000×80%×8)×[8000÷(72000+8000)]=(80000-64000)×10%=1600(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甲公司取得非股權支付額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銀行存款支付對應的股份數×每股盈利額=8000÷10×(10-8)=1600(萬元)。
因投資未到位不得扣除利息支出的簡便計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的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般計算公式: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同時,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也不得扣除。
例二:某公司2011年1月向工商銀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500萬元,向一家私營企業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萬元,全年共發生利息支出43萬元,公司甲股東欠繳資本額300萬元。
一般計算方法:該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500×5.4%+200×5.4%)×300÷(500+200)=21.4(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該公司2011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總額-可扣除借款利息額=43-(200+500-300)×5.4%=21.4(萬元)。
不得扣除關聯方利息支出的簡便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明確指出,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非金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應付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需要說明的是,年度應付關聯方利息應符合稅法對利息支出的一般規定,特別是應限制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以內,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三:某企業2011年權益性投資全年平均額為3000萬元,向關聯方借款8000萬元,年利率9%,當年支付關聯方利息720萬元,不能提供獨立交易證明,且關聯方實際稅負低于該企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5%,計算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
一般計算方法:
(1)超銀行利率利息支出=8000×(9%-5%)=320(萬元);
(2)該企業的關聯債資比例=8000÷3000=2.667,超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720-320)×(1-2÷2.667)=100.04(萬元);
合計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320+100.04=420.04(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不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借款利息總額-按稅法規定可扣除借款利息額=720-3000×2×5%=420(萬元)。
特別納稅調整再銷售價格法的簡便計算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價格=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1-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
例四:某企業自行申報以55萬元從境外甲公司(關聯企業)購入一批產品,又將這批產品以50萬元轉售給乙公司(非關聯企業)。假定該企業的銷售毛利率為2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要求用再銷售價格法計算此次銷售業務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一般計算方法: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50-50×(1-20%)]×25%=2.5(萬元);
簡便計算方法: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50×20%×25%=2.5(萬元)。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簡便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進一步明確,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增值稅稅率就是增值稅稅額占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的比率,是計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增值稅稅額的尺度。我國現行增值稅屬于比例稅率,根據應稅行為一共分為13%,9%,6%,3%(簡易征收)四檔稅率。
增值稅征稅范圍和對應的稅率歸納總結:
【詳見附件】
一、基本規定:
1.銷售或者進口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有形動產;
2.提供應稅勞務:(1)加工勞務:嚴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注意與自產自銷的區別);(2)修理修配勞務:是指對喪失或損傷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注意修理修配的對象;
3.發生應稅行為:銷售應稅服務、銷售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
二、應稅行為的具體范圍:
交通運輸服務9%
1.陸路運輸服務(1)鐵路運輸和其他陸路運輸(公路、纜車、索道、地鐵、城市輕軌等)(2)出租公司收取的出租車管理費;
2.水路運輸服務遠洋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
3.航空運輸服務(1)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2)航天運輸;
4.管道運輸服務;
5.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建筑服務9%
1.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
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有形動產修理屬于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其中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2.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4.其他建筑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5.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 繳納增值稅。
金融服務6%
1.貸款服務(1)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2)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納稅;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3.保險服務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存款利息,被保險人取得的保險賠付不征收增值稅;
4.金融商品轉讓(1)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2)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3)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業轉讓。
現代服務:6%(不動產租賃服務9%;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為13%)
1.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專業技術服務,其中的專業技術服務,是指氣象服務、地震服務、海洋服務、測繪服務、城市規劃、環境與生態監測服務等專項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包括內部管理設計、供應鏈設計、動漫設計、網游設計、網站設計、廣告設計等)、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和會議展覽服務(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
4.物流輔助服務 包括航空服務(含航空地面服務和通用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含港口設施保安費)、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5.租賃服務(1)包括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融資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稅目納稅。(2)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的廣告位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用于發布廣告,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3)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經營租賃;
6.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含翻譯服務和市場調査服務)。7.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服務;
8.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含物業管理)、經紀代理服務(含金融代理)、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注:經紀代理服務中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裝卸、倉儲和船舶進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生活服務6%
1.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2.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 繳納增值稅;
3.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人,按照“文化體育服務” 繳納增值稅;
4.旅游娛樂服務包括旅游服務和娛樂服務。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銷售無形資產6%
1.銷售無形資產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2.無形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銷售不動產9%
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郵政服務9%
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機要通信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具體內容為:
1.郵政普遍服務,是指函件、包裹等郵件寄遞,以及郵票發行、報刊發行和郵政匯兌等業務活動。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郵資封片卡、無名址函件和郵政小包等。包裹,是指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獨立封裝的物品,其重量不超過五十千克,任何一邊的尺寸不超過一百五十厘米,長、寬、高合計不超過三百厘米;
2.郵政特殊服務,是指義務兵平常信函、機要通信、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寄遞等業務活動;
3.其他郵政服務,是指郵冊等郵品銷售、郵政代理等業務活動。
電信服務(基礎9%、增值6%)
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或者光電系統等各種通信網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據和信息的業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基礎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業務活動,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帶寬、波長等網絡元素的業務活動。
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固網、移動網、衛星、互聯網、有線電視網絡,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務、電子數據和信息的傳輸及應用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等業務活動。衛星電視信號落地轉接服務,按照增值電信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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