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2]39號附件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第二條規定,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本附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3.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生產企業進口原材料,委托供應商加工,后出口給第三方,不符合視同自產貨物,相關貨物出口不能享受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政策,劃分為出口免稅。委托有關的全部進項稅(進口原材料進項稅、委托加工費進項稅、相關的運費進項稅等)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轉出,計入該出口貨物的成本。
【提示】購進或銷售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貨物、不動產等,隨之產生的運輸費,其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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